前沿拓展:缩阴价格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2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湖法/文陶小莫/漫画)吹嘘“产后康复”,实为普通按摩!厦门一位妈妈花3.96万元做产后康复,却发现无效,一怒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
近日,湖里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终判决认定被告商家构成欺诈,要“退一赔三”,退赔15万多元!
很多新手妈妈都希望,在照顾好宝宝的同时也能够尽快恢复到好状态。于是,商家们瞅准商机,推出各式“产后修复”服务,其中却藏着不少猫腻。这些广告打着“产后康复”、"关爱女性"的名头,诱惑女性消费。但妈妈们却想不到,商家在成为被告后,竟然声称“只是普通按摩保健”。
遭遇
产后康复效果不佳 新手妈妈告上法庭
原告林女士31岁,去做产后康复时,她还是一位刚生完孩子不久的新手妈妈。2019年4月,林女士在网络上看到了一则产后康复的广告,是厦门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发布的。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关爱女性‘性福’、以纯正健康的技术手法为女性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绽放女性新光彩。”
林女士看了很心动,随即前往咨询。根据广告的引导,林女士来到了这个“减肥终点站”。现场咨询后,连续两天,林女士都接受了相应的产后康复服务。该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缩阴术,趾骨闭合,骨盆、腹直肌等产后康复服务。双方约定,该服务项目一疗程为三次,林女士先后支付了两次服务费用共计39600元。林女士第二次接受服务后在反馈记录中签字确认“效果显著”。
然而,后来林女士认为服务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没有继续接受第三次服务,并要求生物科技公司退款。
终,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林女士无奈之下,起诉至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
争议
是否构成欺诈,要不要三倍赔偿?
林女士起诉称,“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没有资质,也没有医疗和产后康复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所做的服务没有任何效果,他们这是欺诈!”
因此,林女士要求生物科技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即39600元,并主张“退一赔三”,即生物科技公司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其已支付费用的三倍赔偿其损失。
面对林女士的起诉,被告生物科技公司答辩称:“我们公司提供的是人工普通按摩保健服务,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没有标准,不存在欺诈。”
被告还说,林女士接受服务之后表示满意,马上约了次日再做第二次,并支付了第二笔款项,如今却说无效,服务中该公司并没有给林女士任何承诺。被告公司依约已经向林女士提供了两次服务,且两次服务的费用金额超出了她支付的款项,她无权要求退还任何款项。此外,公司并未对林女士作出任何的承诺,也没有任何夸大性质的宣传,不存在欺诈的前提条件。公司为林女士提供的属于“人工的按摩理疗服务”,该种服务“因人而异”,没有量化标准。林女士在接受服务并签字确认“效果显著,满意”后,又以效果不佳主张退款,没有依据。
判决
构成消费欺诈,退赔15万多元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所发布的服务承诺和服务反馈记录所载的服务项目,可以认定生物科技公司所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具有医疗保健性质的服务,其服务的效果理应有相应的医疗辅助数据予以佐证,但被告仅以林女士做完服务后的“自我感受”主张其达到服务效果,显然依据不足。
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明确称其提供的仅为人工普通按摩保健服务,显然与其服务承诺的内容不相吻合。
据此,林女士主张生物科技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纳。
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女士主张的”退一赔三“诉求,判决要求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支付给林女士158400元。
据悉,该案经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商家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法官说,本案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承诺的服务项目包括缩阴术,趾骨闭合,骨盆、腹直肌等具有医疗保健性质的服务,但该公司提供的仅为人工普通按摩保健服务,显然与其服务承诺的内容不相吻合。
此案一审时仍适用原《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此案中,生物科技公司明知其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构成消费欺诈,事实清楚;消费者提出的“退一赔三”的索赔诉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广告宣传五花八门,要学会甄别,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切莫被商家“吹牛”忽悠,掉入商家设下的消费陷阱中。
“3问”消费维权索赔
1问:哪些情况,消费者能获三倍赔偿?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给予赔偿(食品类按十倍赔偿)。《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具体的欺诈行为。例如: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2问:哪些情况,消费者可获十倍赔偿?
陈奇斌:根据我国食品法规定,“可获十倍赔偿”的条件为: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具体表现比如: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规定超标了;严禁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添加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不符合要求,等等。
3问:消费维权,应该如何举证?
陈奇斌:消费者维权举证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证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证据,如购货发票、服务票据、合同文件等。二是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三是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等。因此,消费者平时购物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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