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200度近视矫正手术的价格是多
指导意见:一般是没问题的,可以先去医院做个的术前检查排除禁忌症
当下,各类智能设备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用眼时间显著增加,如何保护孩子的视力成了让家长头疼的问题,这不,面向这类需求的视力保健服务项目应运而生。
近日,鄞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视力矫正果不佳而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何女士的儿子才8岁,就有100度的近视了,这可把何女士急坏了。经过多方打听,何女士选定了鄞州区的一家视力保健服务店。何女士先购买了6000元40次的视力训练套餐,套餐次数使用完之后,何女士又再次购买了28000元的视力矫正服务终身卡,使用期限为8-18岁,共十年。
然而在“终身卡”使用了一年半后,何女士却发现儿子的视力不降反升了近200度,顿时气愤不已:当初这家店说是近视矫正中心,可以通过视力训练提高裸眼视力,预防近视加深。我在这一年半里,风雨无阻送儿子做视力训练,每周都去三次,结果现在竟然有300度了,完全不符合店家宣传的果。
2021年7月,在多次调解未果后,何女士来到鄞州法院,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判决店家退还28000元。
庭审中,被告店家答辩称:
在视力矫正的过程中,店家也有注意到何女士儿子眼睛度数增长的问题,已与何女士多次沟通,并向何女士解释过视力有个体因素,店家无法视训对每个个体都有。
况且,何女士虽然风雨无阻每周带孩子来店里视训三次,但孩子在家里的时间更长,是否存在长时间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的情况,被告不得而知。
何女士曾向相关主管部门多次举报,相关部门来到店内调查,未发现有任何不规范经营行为。

鄞州法院经审理,判决店家退还何女士7000元,具体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形成口头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原告基于视力加深原因不愿意再接受被告的视训服务,双方已失去互信基础,应允许解除合同。
因视力变化受多种因素影响,何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视训服务导致,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已接受服务的价格计算问题。
在何女士第一次办理6000元次卡套餐时,店家曾通过微信向何女士发送收费标准,载明:近视矫正单次收费240元、年卡14000元不限次数…如遇特殊情况需退费者,交费后一个月内,按已矫正次数单次价格计费后退余款。
法院认为,原告能享受服务至18周岁,系建立在原告一次性预缴了28000元的基础上,如按10年为基数计算,对被告显失公平。同样,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收取了28000元,如退卡时按次计算对原告亦不公平。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视力训练次数和已享受一年半的服务时间,认为以店家的年卡标准(14000元/年)计算原告已接收服务的价格较为合理,故确认原告已接受服务的价格为21000元(14000元/年*1.5年),被告尚需退还原告7000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


承办人:
民二庭员额法官 翁磊
近年来,预付费办卡的消费模式越来越常见。健身游乐、美容美发、保健洗浴等行业的商家经常向消费者推荐预付费办卡。商家以办卡比每次独立付费优惠、一次性充值越多则可享受的优惠力度越大为理由,吸引消费者提前一次性支付费用,然后商家再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这种预付式消费,在合同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一方面能帮商家筹集资金并维系客户,另一方面能让消费者享受优惠与便利,确实做到了双赢。但在合同履行出现变故或争议时,则往往产生纠纷。本案就是预付费办卡后又因退卡而引发的纠纷。
预付式消费,具有“先付费,后兑现”、“一次性付款,多次消费”和消费周期长、消费不连续等特点,是一种典型的信用消费。消费者能完成整个消费过程,需要以商家能持续信守与消费者的各项约定为基础。但现实中的大多数预付卡消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与商家的权利义务多以口头形式约定。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费,对于哪方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退费金额如何确定等问题,往往双方各执一词。结合本案,谈以下几点:
●一、在商家没有的违约情形时,还应考虑服务合同的继续履行需要以双方之间有信任关系为基础。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视力训练的实际果与宣传果相差甚远,被告则认为视力由多种个体因素影响,其从未承诺视力训练对每个个体都有。根据目前的证据,确实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违约情形。但由于原告对被告已无信任基础,再让原告接受被告的服务几无可能,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允许原告解除合同。
●二、确定违约责任时,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持否定态度。
在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商家一般不会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协商,消费者只能就经营者提供的内容选择全部接受或不接受。“会员卡”或诸如“收费标准”等格式文件中,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本店有终解释权”、“此卡遗失不补”等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繁多。本案中,被告的收费标准在备注部分用小字载明退费交费后一个月内,但法院终否定了其力,因为:
1.被告将收费标准通过微信发给原告时,对应的是原告交6000元办理40次视训套餐。而原告第二次交28000元办“终身卡”时,被告没有重新进行告知。
2.无证据证明被告已就备注中的退费机制向原告进行了明示的告知说明。
3.“终身卡”仅能在交费后一个月内退费,从常理判断也可被认定为极不合理。
●三、确定具体的退费金额时,需要综合考量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能享受服务至18周岁系建立在原告一次性预缴了28000元的基础上,如按10年为基数计算,对被告显失公平。同样作为被告来讲,其一次性收取了28000元,如退卡时按次计算对原告亦不公平。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告的店训次数、时间等因素,认为以被告的年卡标准计算原告已接受服务的价格较为合理,终以该标准确定了退费数额。
转载自宁波鄞州法院
拓展知识:200度近视矫正手术的价格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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